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业务操作指南》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室、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务风控部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法务风控部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由公司法务风控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可采取聘请特邀内审员、抽调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人员、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方式配合进行审计。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购买第三方机构审计服务,应按照公司集中采购办法规定进行。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依据
第十条 审计方式
(一) 自审。公司组织审计专班对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二) 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公司自营自建、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比较复杂的,内审机构无力自主审计的;ƒ区审计局委托公司组织审计的项目。
第十一条 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党委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和目标;
(四) 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单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二) 制定并报批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资产权益的安全性及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 审查公司制度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
(五) 其他重要审计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委员会工作权限
(一) 参加涉及财务及经营事项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经营活动等资料;
(三) 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四) 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及资产损失行为,对造成资产损失的事实具有审计处理权及处罚权;
(五) 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六) 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
1、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绩效;
4、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
5、自营自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情况(含工程立项、设计、预算、财政评审、拦标价决定、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
6、配合、参与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对公司、部门、项目的审计;
7、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领导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8、国家政策、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9、公司主要领导、纪委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2、发出审计通知,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3、实施审计中,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文件、会议纪要、货币资金、台帐、实物等和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并让被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6、审计结论下达15天内,被审计单位向审计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7、进行后续整改情况跟踪。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注意事项:
1、 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公司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签发的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需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3、审计取证、审计结论以事实为依据,被审单位和人员拒绝配合签字的,审计结论照常下达并追究拒绝配合部门和人员责任;
4、被审计单位未及时制定并实施整改的由审计小组向领导汇报并通报批评;
5、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党委会备案;
6、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必须立即制止的问题,可随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制止。
第七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财务、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要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
2、审计方案;
3、审计记录、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计单位、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6、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
7、公司主要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8、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9、被审单位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及其后续审计的资料;
10、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管理、保密等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内部审计人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大公无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并在效绩工资予以体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和泄露公司秘密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风控部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